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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本条例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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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中央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一)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的;(二)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三)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的;(四)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霉变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六)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的;(七)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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