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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血液送检分两种情形:一是驾驶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需检验事故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规范、合法的鉴定意见,是有效打击醉驾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违反醉驾血样送检时间规定,法定程序、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则有可能使本应受到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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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抽血样送检,以血检报告为处罚依据。血检结果为8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涉嫌危险驾驶罪,按《刑法》133条之一及相关规定,处1-6个月的拘役。具体量刑标准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酌定。一般80毫克/100毫升时拘役1个月,140毫克/100毫升时拘役2个月,每增加2毫克/100毫升加刑一天,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加刑一个月。另外,吊销驾照,五年内不能再申领驾照。
规范、合法的鉴定意见,是有效打击醉驾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违反醉驾血样送检时间规定,法定程序、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则有可能使本应受到刑责追究的人因证据的缺陷而逃脱制裁,也有可能使无罪的人入罪。在当前的醉驾案件办理中,由于醉驾血样送检程序还存在众多不规范的环节,导致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存在瑕疵或不被采信的情形经常出现。
酒后驾车血液送检分两种情形:一是驾驶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需检验事故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二是驾驶人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或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需检验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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