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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穷竭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投放到市场上以后,他人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用任何方式销售其作品。是西方国家为了鼓励商品自由流通而在法律上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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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用尽原则,是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该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首先,权利穷竭原则只适用于知识产权,并因适用对象的不同而各有差异。并且它只适用于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而不适用于同为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权利穷竭原则目的是使知识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以后,作为产品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再使用、销售该物品,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一旦适用了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独占性排他权就会受到限制,而作为规范客观行为准则的反不正当竞争,则不存在限制排他权的问题,自无适用权利穷竭的必要。其次,知识产权穷竭原则,主要是指积极利用权的穷竭。权利人从事了相关的利用行为以后,那么作为知识产品的所有人,有权对物品加以再利用,在此范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真正的权利人、被授权人、继承人等)放弃该标的物,并进而放弃在该标的物上的某些消极禁止权的行使。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因作品类别不同,其著作权主体可以分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集体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因作品类别不同,其著作权主体可以分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集体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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