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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礼返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限定:“当事人请求返...
是能够要求退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限定:“当事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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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和女友订婚时给了她家1万元的彩礼和价值1万元的首饰,后来又给了两万元。可最近感情出了问题,已不可能结婚,李某想让女方家退还彩礼,合法吗? 离婚网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以下情形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会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李某属于第一种情况,所以李某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其实就不是合法夫妻,不是合法夫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进行了婚姻登记,只是没有结婚证,你们到婚姻登记机构开有关证明,然后进行离婚。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一个方法是你们两个进行协商,自己解除同居关系,你们的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配,协商解决就可以了。再一个方法讼诉到法院由法院解除你们的非法同居关系就可以。离婚时婚前个人财产还是个人的;婚后财产是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情况是平均分配;关于聘礼,如果你们结婚以后,还生活了一段时间,应该酌情退还部分聘礼。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结婚的夫妻,即使没有婚姻登记,已经构成事实婚姻的,仍然按照合法夫妻进行离婚登记。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结婚的,并且是通过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结婚的才是合法夫妻。否则,你们之间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
如果女方家长就是那种好吃懒做的人,你跟他女儿也没啥感情,那这样的婚就不要结了,毕竟亲缘关系你也买不断,以后有事还是要找你,而那三十万买断关系的做法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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