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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一般是十五天,当场收缴的罚款的除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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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案件类型不同,处理部门不同,行政处罚的时间也不同。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期限没有相关规定,各种行政处罚程序也有很多不同。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天。此外,许多类别的行政处罚没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机关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当当当场缴纳;行政机关不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自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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