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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专门对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作出规定,要求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并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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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仿冒行为 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仿冒标志或者采用其他的虚假的标志从事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引起公众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网络经济时代,利用网络,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仿冒行为有了新的表现形式: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误导消费者。三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是指以捏造事实、歪曲事实或其他误导性方式,对产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等做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存在非常广泛,如诱饵广告、荐证广告、强迫广告等。 3,商业低毁行为 商业低毁行为也称为商业诽谤或低毁商誉的行为,指为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捏造事实,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网络环境下主要是两种形式:一是,运用网络广告贬损他人商誉。二是,电子布告板系统上的商誉侵权。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网络经济条件下,利用管理网站的优势,随意窃取、泄露或使用上网企业与个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性资料信息;员工利用电子邮件有意或无意地传送企业秘密商业信息;以FTP传输文件、BBS电子公告板、新闻组和远程登录等方式都可能造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而可归属于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黑客入侵、破坏等行为更是商业秘密的大敌,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企业采取的下列促销措施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在销售商品时,在账外给予对方折扣和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行为问题而言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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