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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有时行政复议也以抽象行政行为为审查处理对象。(2)消防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法定的由于《...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较大数额的罚款和停产停业处罚,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消防部门申请举行听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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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消防行政复议范围一般包括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罚款、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 及撤销已经作出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如果还有不明白的欢迎致电。
消防行政复议的特点 (1)复议以消防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行政争议,是指发生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执或异议。一般情况下,消防行政争议就发生在公安消防机构和由其作出的具体行为的承受者即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但根据消防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时也会发生在公安机关或地方人民政府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有时行政复议也以抽象行政行为为审查处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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