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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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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能证明补习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那么不用承担责任;2.学生A有责任,由其家长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伤者不构成伤残、不需要后期治疗的话,那么支付医疗费再加几千块钱足矣。B的家长再索赔2万,个人认为赔不了这么多。4.未经批准和学生被烫伤没有必然联系,公立学校也经常发生学生受伤的事件。唯一的影响就是B的家长散布对补习班不利的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孩子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应当对于孩子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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