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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是一种刑罚制度,因而,探询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必然涉及到人类历史上关于刑罚的各种理论。下文将沿着人类历史上刑罚进化的轨迹,探讨累犯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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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不予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的强制措施。非法拘留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 (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保释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 (四、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你弟弟的情况,可能不适合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条件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累犯制度是一种刑罚制度,因而,探询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必然涉及到人类历史上关于刑罚的各种理论。下文将沿着人类历史上刑罚进化的轨迹,探讨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 被取保候审仍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赔偿问题还没解决的话,可以要求法院严惩。 从哲学上看,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也是累犯制度设立的现实基础。 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项人类社会制度一样,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对客观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客观见之于主观活动的结果。累犯制度,也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秩序、安全的需要和同重新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需要)对重新犯罪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这种认识,是已存在客观现象为前提的。没有重新犯罪现象这种客观的存在,对重新犯罪的主观认识就无从说起,人类也不可能产生同重新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需要。累犯制度,顾名思义,是以累犯为规制对象。刑法上的累犯,也属于重新犯罪。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就失去了其规制的对象。累犯制度,以控制、减少累犯为目标。重新犯罪现象不存在,累犯制度也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重新犯罪现象既是累犯制度的对象,又是累犯制度的意义所在。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累犯制度的现实基础是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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