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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依据民间传统习俗的订婚、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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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依据民间传统习俗的订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举办的结婚典礼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双方不成立夫妻关系。因此,就法律上讲,双方已经进行过结婚登记,则涉及的法律概念是离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方存在退婚。 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一方退婚,原则上无需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另一方给付陪嫁财物的,也可以要求取回陪嫁。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产生了大量花销,后因种种原因退婚,以结婚为目的所购之物超过普通生活所需,因浪费而受损失,另一方需承担部分损失。
关于女方退婚需要赔偿的问题主要是指彩礼的退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不存在名誉赔偿这样的说法,如果是因为女方有重大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话,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进行精神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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