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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逃跑,取决于死刑的执行方式。 可以将情况简单介绍一下: 一、现在只有少数的中院(昆明中院、上海的两个中院、太原中院、佛山中院等)具备了执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尤其是太原中院,明确宣布放弃枪决的,这些中院不用罪犯选都是执行注射。 二、其他没有条件的中院,无论罪犯申不申请都是执行枪决。所以最主要的还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条件执行注射。许多中院不愿意执行注射的原因在于:执行成本大。执行一个注射死刑,必须具备专门的执行车或者专用刑场。这些成本都要法院自己消化。至于注射的针剂。死刑药剂统一由最高法提供,执行死刑前所在高院派员到北京领取死刑执行命令的同时领取注射药剂。一份药剂400元左右。
我国《刑法》分则涉及到的死刑罪名有: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1、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5、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7、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8、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9、劫持航空器罪 1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1、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1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1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1、生产、销售假药罪。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节走私罪(3个):1、走私武器、弹药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个):伪造货币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1个):集资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 3、强奸罪 4、绑架罪 5、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抢劫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1、暴动越狱罪 2、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个):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3、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第八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个):1、贪污罪 2、受贿罪第九章渎职罪(无)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2个):1、战时违抗命令罪 2、隐瞒、谎报军情罪 3、拒传、假传军令罪 4、投降罪 5、战时临阵脱逃罪 6、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7、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8、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9、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10、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11、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12、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判处死刑的罪名包括: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组织越狱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贪污罪;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军人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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