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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只有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暂扣许可证公安程序第三章“违法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及处罚”冲有明确规定的,才可以按照该法的程序吊销由公安机关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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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不适用于暂扣强制措施。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十四条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以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是否能现场暂扣,要看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许可证,分很多种,请具体说明是哪一种。暂扣许可证是一种强制措施。按照程序是需要审批,对此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都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经过当事人确认。还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具体法规依据如下:《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适用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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