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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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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一)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走私废物罪司法解释,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费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14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 第六条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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