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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兼并的一般程序 1、在公司初步确定兼并对象后,应着手成立兼并领导机构,抽调资产管理、规划发展、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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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的一般程序为: 1.双方董事会各自通过有关的兼并收购协议 这些决议的内容应包括: (1)被兼并公司的名称; (2)兼并的条款和条件; (3)把每个公司股份转换为续存公司或任何其它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证券,全部的或部分的转换为现款或其它资产的方式和基础; (4)关于因兼并而引起续存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和声明; (5)有关兼并所必需的或合适的其它条款。 有关新设(合并)决议,必须载明: (1)拟进行联合的诸公司的名称及拟联合成立的公司名称,即以后被称为新设公司的名称; (2)联合的条款和条件; (3)把每个公司的股份转为新设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政权,全部的或部分的转换为现款或其它财产的方式及基础; (4)就新设公司而言,依本法令设立的各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必须载明的所有声明; (5)被认为对拟进行的联合所必须的或合适的其它条款。 2.董事会将通过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由股东大会予以批准。 公司法一般规定,在获得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份持有者的赞成票后,决议应被通过。德国的公司法规定,凡股份有限公司的兼并决议,需要全部有表决权的股东的75%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3.兼并各方签订兼并合同 兼并合同也必须经各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兼并收购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续存公司增加股份的数量、种类; (2)续存公司对被并入公司的股东分配新股的规定; (3)续存公司应增加的资本额和关于公积金的事项; (4)续存公司应支付现金给并入公司股东的条款; (5)兼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合同的日期; 如是新设合并公司,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新设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新设公司的总部所在地; (3)新设公司对合并各公司的股东分配股份或现金的规定; (4)新设公司的资本额、公积金的数额及规定; (5)合并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公司的时间和进行合并的具体时间。 4.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政府部门登记 在上述决议被批准以后,续存公司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进行登记注册,被解散的公司进行解散登记。只有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这些登记之后,兼并才正式有效。兼并一经登记,因兼并合同而解散的公司的一切资产和债务,都由续存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担。
一、公司兼并的程序如下: 1、兼并方和被兼并方初步进行协商。 2、资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3、资产评估。 4、确定产权底价。 5、签署兼并协议和转让价款管理。 6、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手续和法律手续。 7、权利义务的承担和职工的安置。 二、企业兼并的含义 企业兼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契约关系进行权合并,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企业兼并不同于行政性的企业合并,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通过以现金方式购买被兼并企业或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等为前提,取得被兼并企业全部产权,剥夺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企业兼并的核心问题是要确定产权价格,这是转移被兼并企业产权的法律依据。
公司兼并的一般程序 1、在公司初步确定兼并对象后,应着手成立兼并领导机构,抽调资产管理、规划发展、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定期研究工作。 2、由公司派出由经济、财务、审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拟兼并的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根据其资产现状和生产经营前景,提出可否兼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在公司作出兼并的决议后,即邀请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兼并对象进行资产评估工作。提出并确定资产转让、产权收购价格,提出收购兼并的可行性方案,提出资产的核查、审计报告。 4、由公司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计划、人事等部门,提出收购、兼并企业的具体资产转移,人、财、物交接方案,报集团公司领导研究审定。 5、由集团公司兼并工作领导机构成员与被兼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领导,就资产评估确定的产权交易价格和拟定的兼并方案进行兼并谈判。谈判达成协议后,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交司法机关公证生效。 6、由我公司派人到被兼并企业办理全面的资产转让移交手续,并办理与工商、税务、银行、房地产与劳动人事部门的登记和变更手续。由我公司派出工作小组,对兼并企业的领导班子,管理体制,经济运行机制进行全面的整顿,改组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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