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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案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诉讼管辖问题,即一方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的问题。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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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选择受理诉讼法院地及受理法院。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户籍地进行起诉)。
诉讼法院的管辖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选择受理诉讼法院地及受理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户籍地进行起诉)。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这个时候无法通过协议方式离婚,而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然在实际处理的时候可以向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者死亡,接下来在对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作出进一步的处理。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诉讼离婚,首先选择向被告所在住所辖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5】内地居民对跨国婚姻,对于港、澳、台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应该向所在结婚登记地区的辖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6】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的, 向原告所在辖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7】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的,向原告辖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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