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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如果提出抚养费诉求的,法院就会列为诉讼请求来处理。 子女的抚养费数额,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
合同无效后产生的争议,依据以下内容解决:如果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果是合同全部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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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单方起诉离婚,一般受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法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的,会判决离婚。对于2周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法院会判给女方。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分配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孩子年龄、自主意愿、男女双方生育能力、经济能力、生活环境等,10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主要考虑孩子的自主意愿。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有按月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两种形式。按月支付,每月支付数额一般在支付方每月收入的20~30%之间;一次性支付则是一次性支付完孩子18岁以前的所有抚养费。抚养费方面双方可以协商数额,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离婚纠纷抚养纠纷扶养费纠纷赡养纠纷赡养费纠纷变更抚养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 赡养费纠纷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我国基本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如提起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对部分特殊情况也规定了被告就原告和当事人可以选择 赡养费纠纷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我国基本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如提起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对部分特殊情况也规定了“被告就原告”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的规定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法律规定给原告选择管辖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多子女老人提出赡养诉讼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个规定为老年人在自已所住地法院提起赡养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了某些法院因赡养诉讼审理出现困难怕麻烦而“推管辖”的情况,极大地方便与支持了老年人的赡养诉讼,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一、子女抚养费纠纷如何解决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抚养费变更时注意哪些问题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1、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可能是因物价的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例如:王男,与李女离婚后,儿子由王男抚养。李女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一年后,儿子从小学升入中学,学费大为增加。同时王男因为单位改制,下岗了。于是要求李女增加抚养费。 2、抚养费减少: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例如:肖女离婚后带着女儿杨某,杨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5年后,杨男因为没有了工作,经济困难。而且每月还要偿还房屋贷款2000元。考虑到5年来实际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总额,和目前的实际困难,于是提出减少抚养费的请求。等到以后工作正常后继续支付。 3、抚养费免除:罗男,离婚后,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800元。离婚3年后,不幸遇到车祸,丧失了劳动能力,本人成为社会低保户。在这种情况下,请求免除抚养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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