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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简单,就是指在用假的东西冒充真的商品,或者用不合格的商品当做合格商品进行销售,而且销售额达到5万元的行为。...
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都来自投机倒置罪。两种罪行经常发生竞争,但两者不能任意替换。在证据要求、立案标准、刑罚等方面有明显差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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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5万元的3倍,即15万元。据您叙述,货值金额20万之多,超过15万元,所以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两罪的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性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后者的范围很广泛。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而后者则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 根据本节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非常严峻的问题,如果有人通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违法利益,那么将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要进行严厉的处罚,正常情况下根据严重后果程度来进行处罚。
这两个罪名分别是刑法第140条和第144条规定的,从两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如果情节差不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要重得多!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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