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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点是: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属于有效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可变更合同依法成立的,是有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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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我国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具体是指: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 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 与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合同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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