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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同等级医疗事故的,根据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
医疗事故等级标准如下: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严重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引起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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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同等级医疗事故的,根据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1)甲级医疗事故:死亡;(2)乙级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补偿,有特殊的医疗依赖,根本无法照顾自己。补偿项目包括11项,包括:医疗费用、工作延误、住院食品补贴、陪护费、残疾生活补贴、残疾电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补贴等。
赔偿标准: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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