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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型乡镇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 (一)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经营确有困难的; (二)设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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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应纳税所得额计入20%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结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季度统一预缴企业所得税。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享受减半税收政策:五、企业预缴时享受减半税收政策,年度结算时不符合小微利企业条件的,按规定缴纳税款。六、根据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企业所得税,并在下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指小型企业或盈利较小的企业缴纳所得税时享受优惠的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具体优惠政策有以下两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小微企业直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 自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有利于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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