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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10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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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1、转让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必须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2人股东需要出具书面意见或者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 2、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之间签定股权转让协议(至少四份:双方各一份,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工商变更用)。新股东是否承担原公司的债务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 3、新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修改公司相关事项,参选公司组织机构。 4、公司章程修正案(新股东签字)。 5、工商变更登记表、股东构成表、委托书等(可到工商局领取)。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要求,继承、受赠、分割的房地产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往往要求登记人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对于被继承人夫妻双方死亡的,出具的公证书没有区别,都是继承公证。但对于被继承人夫妻一方死亡的,以及如何认定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各个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关键方面:(一)被继承人配偶健在的继承问题。被继承人一方死亡,而其配偶仍然健在,房地产过户给其中的晚辈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份额的处理相同,都作为法定继承,而对另一半遗产的处理,(笔者都按照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没有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婚后共同财产处理。)出具的公证书的方式各地有所不同:一半是遗产继承,这一点相同,对另一半房地产如何处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公证机构将健在配偶的一半房地产作为赠与处理,一种是继承了遗产的一人(或数人)和健在配偶共有房地产,然后公证机构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处理。(二)家庭内部析产问题。在家庭成员的房屋权属登记人健在的情况下,对于登记在长辈名下的房地产过户到晚辈问题,有的公证机构实行分割的办法,其他家庭成员自愿放弃应得的份额,而只有其中一个家庭成员分得该房地产;而有的公证机构则实行赠与的办法,出具赠与协议公证。
股东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在股权转让时应当了断。此款项的法律关系中,标的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当明确告知意向受让人存有债务清偿问题,处理的办法是事先作出承诺,并在结算转让价款时一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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