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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
1、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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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回避申请 申请回避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和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向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谁可能被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还有负责案件执行工作的执行员。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回避? 当事人发现并有证据证实审判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 1、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刑事诉讼中下列人员适用回避: 1.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 2.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一)部分当事人仅提供了基本的证据,如有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客观事实但没有相关证据或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证据,以致起诉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而未予立案。 (二)部分案件虽有自诉人受侵害的客观事实存在,却无相关证据印证,致使受损害一方难于在诉讼中取胜。 (三)有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反复申请补充证据,开庭审理一次又一次,反而导致证据间矛盾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变成了难案、积案。 (四)个别案件由于取证不及时,诉讼不及时以致被告方寻机外出躲避,有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人已下落不详;有的起诉后被告人畏罪外逃,案件无法审理,被迫中止。 (五)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不知何为证据,怎样举证。 (六)部分当事人、证人及代理人、辩护人素质较差,导致证据不够客观、真实,甚至提供伪证。 (七)因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当事人无法举证。有的自诉案件,因证据本身的原因或当事人、代理人能力不及,无法收集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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