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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
法院调取证据可分为依职权主动调取和依申请调取证据两种情形。 1、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根据《行政证据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向有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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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审判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开庭时不得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中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法庭前交换证据中无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取得的证据,由申请取得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根据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院出示,可以说明调取证据的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对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和证明效力进行质证。经法院批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互相提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提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互相提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时,提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不得使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法。当事人在质证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件确有困难,经法院批准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原件或者原件不存在的,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件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在法庭上播放或者显示,当事人应当进行质证。
(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与被告行政机关虽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就实际地位而言,仍处于相对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因此需要人民法院给予更多的帮助。 根据《行政证据规定》,对下列三种证据材料,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第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第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在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范围问题上,《行政证据规定》与《行诉法解释》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证据规定》将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人仅限定于原告和第三人,将被告排除在外,而《行诉法解释》没有作此限制。 ( 2)调取证据申请及其处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对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若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决定凋取;若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同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法院对行政诉讼的调取方式有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这两种方式。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的申请时,法院应及时对此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与被告行政机关虽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就实际地位而言,仍处于相对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因此需要人民法院给予更多的帮助。根据《行政证据规定》,对下列三种证据材料,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第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第二,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第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在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范围问题上,《行政证据规定》与《行诉法解释》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证据规定》将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人仅限定于原告和第三人,将被告排除在外,而《行诉法解释》没有作此限制。(2)调取证据申请及其处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若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决定凋取;若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同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对行政诉讼的调取方式有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这两种方式。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的申请时,法院应及时对此事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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