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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依法由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管辖。如果出了交通事故后,公安局接的警,但接警后不移送交警部门处理,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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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其所管辖区域(包括道路)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即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则由该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如果是重大交通事故,上级交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管辖处理的,也可以直接予以管辖。交警队事故科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交警队事故科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队事故科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为期10天的调解。一般交通事故,至此会处理完毕。但对于不同意调节或调节不成功的,要进行法院裁决。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审批。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应诉答辩的,视为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除了违反了管辖权和专属管辖规定的。
1、根据行政划分的归属管辖:1、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是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设立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二.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时,管辖区域重合时,由事故起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三.根据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该管辖权有异议的,管辖权有争议时,共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下级部门管辖。4、直接管辖和交接管辖:1、直接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2、交接管辖的情况: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期将案件转移到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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