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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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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子女所有权。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与子女的感情亲密度等。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以下规则:1。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父亲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2、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亲一起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3、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3)对其他子女不利的;(4)子女随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生活,对子女有利,对子女的生活有利,对另一方有利,对子女的生活有利,对子女的生长,但对子女长有利,另一方患有利,对子女的传染病不利,另一方患有其他不利,或者对子女长期不利于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其他不利。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有下面九点中任何一点或者几点的有利条件,那么在双方都想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则更容易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具体是以下九种:一、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对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三、己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四、子女随己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五、己方无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的。六、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表示愿意随己方生活的。七、己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且长期离家不回的。八、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九、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看是不是共同财产 有无孩子,目前你自己怎么打算,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案件关键信息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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