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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的朋友他自残想要骗保。对自残骗取保费的看法是怎样?

2022-07-25
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5项将“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作为保险诈骗罪的五种法定罪状之一。由于该项没有将被保险人作为该罪状的犯罪主体,被保险人自残后骗取保险金行为如何定性,一直是个饱受争议的问题。对此,刑法学界一种颇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该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因此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例如有学者称,根据刑法第198条之规定,立法者并未将自杀、自残的行为规定为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之一,这可能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仁爱”思想有关,即倾向于对弱者(自杀、自残者)的同情与宽恕,将自杀、自残的行为不视为一种道德上可谴责的行为。对自杀、自残的行为,如果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无法以保险诈骗罪论处,其行为方式虽然符合普通诈骗罪,但司法机关在真正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不宜定为诈骗罪。1来自立法机关的相关人士也对此种观点遥相呼应,并指出:“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比较复杂,虽然也涉及投保人、受益人和保险人,但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通常情况下,多是投保人和受益人所为。当然也不排除实践中会发生被保险人为使受益人取得保险金而自杀、自残的情况,这类情况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是不予赔偿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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