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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一般情况下,刑事再审的申请期限为两年,也就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不过,有特殊情况的,超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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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将2年的申请再审期限规定为6个月;二是将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开始的事由由两种增加为四种;三是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开始起算3个月规定为6个月。对申请再审期限的起算点规定申请再审期限的起算时间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自当事人知道再审事由时起算,该种方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但有时缺乏操作性,很难判断当事人是何时知道再审事由;二是自裁判生效时起算,但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知道再审事由的,从知道再审事由时起算。该种方式起算时间比较明确,同时兼顾了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才知道再审事由的特殊情况;三是对裁判所依据的判决、裁定等具有明确判断标准的事由被撤销或被否定时起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没有明确再审的事由,也很难断定再审事由是被何时知道的。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出现法律规定的四种事由之一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时起算。新旧法对申请再审期限的衔接问题在法律适用层面,首先面临的是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即对于法院在新民诉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或执结的案件,是适用新民诉法还是原有规定进行处理。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产生分歧,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法则,确立了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新民诉法的一般规则。《规定》对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新旧衔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这样规定可以与新民诉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稳定社会关系,从而做到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的有机统一。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后,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三种情形,仍应适用修改前的民诉法第184条的规定确定申请再审期间。由于新民诉法第205条改变了这四种情形下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起算点,《规定》对此明确了适用修改前的民诉法的做法,避免了一概适用上述一般性规定而出现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问题,从而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如果是当事人自己申请复审的案件,首先需要法院立案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复审,审查期限为3个月,至迟不超过6个月的法院决定复审后,必须在提交复审、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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