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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以及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暂住证明;(二)夫妻双方的;(三)或者所在地乡...
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并及时将办理情况通报所在地:(一)经核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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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单位,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并及时将办理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并且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管理责任书,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二)配合查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三)督促已婚流动人口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四)发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或者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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