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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期限为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期间本来就要做到随叫随到。因此,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有关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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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刑诉法》之规定,为一年,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并退还;2、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即有关司法解释,取保候审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达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供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保释候审的嫌疑人,被保释候审的嫌疑人,不得遵守以下一条或多条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地点;二、不得与特定地住证人提交或者保释证书的情况下,保释候审的嫌疑人,不得到特定居住证书等待审查的保释的案件的保释。违反审查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嫌疑犯、被告人。等待保释审查对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拘留、保障嫌疑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国家司法资源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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