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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一、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1、只要提交上去被认可都是有效的,一般没有时间限制。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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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录音证据不会失效,可以永久保留。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六条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法院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可以永久保留。合法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民事诉讼证据》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证明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提出的下列证据,另一方提出异议但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复印件、节录本;(二)物证原件或者与物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视频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证明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四)一方申请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录像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私采的视听资料也是证据。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没有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应保留在原收信或发信手机中,不能移动的,这样才是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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