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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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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半年内,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提起诉讼,法院不受理,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所提出的问题不归法院管辖,应由其他部门处理,法院不受理是正确的;二是所提出的问题由该法院管辖,但由于接待人员不熟悉业务、怕麻烦等原因而不收案,这是错误的,但也是很少见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七种起诉,应分别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处理,不应收案审理:⑴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⑵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⑷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⑸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⑹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⑺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法院不受理的情况如下: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 2、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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