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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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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确定罪名的免于起诉的这种决定应该是由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而且,定罪免诉的决定多半都是发生在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之后,是在审查起诉的阶段。直到检察院作出定罪免诉这种决定之后,犯罪嫌疑人还在担心是否会批捕,那就说明司法机关从一开始就没有批捕犯罪嫌疑人,之后也不会再逮捕。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2、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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