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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的规定,现有的应收账款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均可以出质。比如租金、提供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公用事业收费权等都可以用来质押,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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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对可以做担保的应收账款的范围问题没有做相关规定。国外和国际公约对应收账款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别,但共同之处是:应收账款既包括现有的债权也包括将来发生的债权。 2、国内法学界对这一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限定对现有的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他们认为未来应收账款的金额、产生时间不确定,以这种应收账款担保会面临如何公示,如何监控,如何实现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不宜允许这类应收账款做担保。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包括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持这一观点认为实践中多数应收账款是不断发生的。对企业和银行来说,这种不断发生的应收账款恰恰是最有担保价值的,应当允许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鼓励交易,方便融资,物尽其用乃是《民法典》所应追求的经济目标,故此,法律无禁止的即为许可。应当采取第二种观点。
企业应收账款可以用于质押贷款。 1、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2、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风险提示:应收账款价值难以确定的风险: 1、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或者远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 2、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但出质人故意隐瞒。不论哪种情形,出质价格均高于实际应付价格,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
企业应收账款可以用于质押贷款。 1、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2、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风险提示:应收账款价值难以确定的风险: 1、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或者远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 2、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但出质人故意隐瞒。不论哪种情形,出质价格均高于实际应付价格,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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