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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规定:根据第61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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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规定:根据第61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2、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3、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交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规定:根据第61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2、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3、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交纳费用。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分成了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按照专利权人因为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 第二层次,若损失无法确定,则按照侵权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第三层次,损失和利益均无法确定,则按照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四层次,若损失、利益、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则根据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赔偿1万到100万元,这个1-100万元也叫做法定赔偿。在2009年专利法修改之前这个数额的上限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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