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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
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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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标准有什么呢一起来了解一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标准: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标准作为自诉案件处理,不合理之处甚多。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虽然将其改为了公诉案件,但却仍规定由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对于这样的管辖,有如下弊端: 1、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原判决、裁定的生效与否、当事人是否拒不执行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均由其来进行作证和裁判,这种从整体上来由原审人民法院兼证人与审判者双重身份的做法显然有悖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 2、从法院内部看,虽然原判决、裁定由执行部门执行,虽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刑事审判部门进行审理,但是由于两部门间的同事关系的密切和长期存在,刑事审判部门可能会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对于执行部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良问题、特别是在涉及到其滥用职权或失职行为等的审理时会缩手缩脚、甚至进行偏袒。 3、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原判决、裁定时,已与当事人形成了实质上的利害关系,即:原判决、裁定生效与否、原审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执行原判决、裁定、当事人是否拒不执行原判决、裁定等问题会直接关系到原审人民法院执法水平、影响和形象,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判决履行义务的忠实进行。 在这些既有利害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再由原审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既违反刑事诉讼上的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也确难以保障审判上的公平与正义。 4、在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原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事实有可能已经主观先入,失去了客观中正的立场。如果再由其进行审判,实际上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就已经变程序性的审查而达到了实质性审查的确信,这样的做法显然也有悖于现行刑诉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要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主要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裁定,终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同时,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限于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也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多表现在民事、行政案件上。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行为人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是可以执行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导致判决、裁定得不到执行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强制执行。因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是指有能力执行,但采取欺骗方式或者抗拒方式拒绝执行。具体讲,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两类:一是采用欺骗等恶劣的手段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如一些人采取欺骗等方法,转移资金,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将执行物隐藏起来等,以致人民法院无法执行;二是经过人民法院作工作后仍然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此外,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必须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以及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等。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被执行人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以按照该罪名定罪处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您可以对照一下,被执行人有无上述情况。如果存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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