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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不是破产清算企业,可以执行。 2、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是破产清算企业,不可以。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按规定参...
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起诉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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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这是个骗子信息。 第二,我国刑法中没有所谓恶意订购罪罪名。 第三、假如有类似这样的罪,也不可能是公司可以自行起诉的案件,也需要由检察院起诉到法院。 第四,中国法院没有开庭费和败诉费这样的收费项目。 第五,它的目的是忽悠你向那个“李律师”咨询,然后实施进一步的诈骗行为。 结论,或者置之不理,或者直接报警。这可能是一种新的诈骗手段。骗子的法盲特征在短信中暴露无遗。
有的没有达到破产界限,为了逃废债务,却故意制造破产条件,主动申请破产;有的申请破产得到了安置费,将安置费分给职工后,又新注册一个法人企业,在原有生产方式、技术手段下,由原有工人生产原有产品,一切都没有变,只是债务被免除了;有的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为个别债权人追加抵押,或将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有的明知自己财务状况恶化,但生造盈利假相,骗取债权人的相信,在得到贷款或实物后申请破产;有的故意拖延破产申请程序,在拖延的过程中隐匿、转移、私分财产等等。所有这些行为的目的都是利用破产,用债权人的损失使企业摆脱困境,或谋取个人的私利,其实质是对债务豁免的滥用。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恶意收购涉嫌违法。 《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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