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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
转股债权标的应当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转股债权资产质量类别由债权银行、企业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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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一)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程度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七)其他可能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其设立的附属机构实施并表监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明确持股目的和持股策略,确定合理持股份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责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于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原则上不应当控股。如确有必要,应当制定合理的过渡期限。债转股企业涉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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