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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立案标准

2021-01-08
抢夺罪是数额犯,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地区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 如果出现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驾驶机动车抢夺、抢夺未成年人、老年人、抢夺救灾物资等等,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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