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
(1)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化含量越来越高,而社会分工的细化进一步加剧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这些现象的普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新加坡是一个崇尚“法律之上没有权威,法律之内最大自由,法律之外没有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国家。新加坡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刑峻法”治理出了一个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新加坡现行法律有400多种,法律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从政府权力、商业往来、旅店管理、交通规则,一直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无所不包(包括口香糖不得在新加坡生产和销售)。 新加坡法律制度的效率与可靠性是亚洲第一。新加坡透明公正的法律体系,使市场活动的参与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减少了投资的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提高了社会的经济效率,增强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海外投资者的信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04人已浏览
204人已浏览
740人已浏览
8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