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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也就是俗称的名声。它是社会上对一个公民的起码评价,直接关系到这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尊严,关系到其他人对该公民的信赖程度,也关系到公民从事的各种活动能否顺利进行。所以,法律规定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侵犯,这就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即侮辱和诽谤。侮辱是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或行为辱骂、嘲讽他人,逼迫他人吃人粪、强迫他人从胯下钻过等。诽谤是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无中生有或捕风捉影地散布某人作风不好或其他不法、不名誉事实等。侵犯公民名誉除上述两种表现外,还包括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所谓隐私的范围很广泛,不仅仅指男女关系等私生活方面的秘密,它还包括公民不愿意泄露的各方面的秘密,如疾病、生理缺陷、收养事实、存款数额等。泄露隐私与诽谤不同的是,前者所散布的事实可能是真实的,但即使如此,严重的仍可形成侵权。
损害名誉权多是通过侮辱或者诽谤的其他方式进行,侵权人想用这种手段来达到贬低他人人格并且损害他人名誉权的目的,这种是较为明显的侵犯名誉权的表现。但实际上,有时也有“不明真相”的过失行为,例如侵权人将关于他人的虚假消息投往新闻传媒,但是编辑没有对此进行深入调查就信以为真,进行刊登的,也叫对他人名誉权的一种损害。民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也明文规定,过失也需要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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