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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三)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由两个部门承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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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2、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由两个部门承办的。 关于两个部门如何使用本法规定的拘留期限,一种意见认为,侦查部门和审查逮捕部门都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能部门,侦查部门使用拘留羁押期限的时间长一些,可以更好地为审查逮捕部门的审查工作打下基础;反之,审查逮捕部门使用拘留羁押期限的时间长一些,也可以更好地为侦查部门的工作把关,所以只要两个部门使用的期限合计不超过法定期限,两个部门之间不必要再对如何使用拘留期限进行划分。 持相反观点者认为侦查部门和审查逮捕部门使用拘留期限的时间应当明确划分,否则有可能造成侦查部门使用期限过长,审查逮捕部门无法完成工作的情况,同时明确划分两个部门的期限在实践中也有利于操作,可防止互相扯皮、推诿。 侦查部门和审查逮捕部门使用拘留期限应当作出明确划分,这样更有利于两个部门的工作,具体划分方法可以参照本法第69条关于公安机关拘留转捕的期限规定。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侦查部门应在拘留后3日内移送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在本院侦查部门移送案件后的7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需要指出的是,后7日时间不全部是审查逮捕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时间,还包括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就审查意见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的时间。
退回只会对公安有直接影响对嫌疑人应该没影响因为一种情况是证据不是很清楚,或者案卷有问题公诉科的人把案卷退回公安要公安补好重报,还有种情况是公诉科的人做事情比较谨慎对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不好认定而现有证据情况不足就会让公安重新侦查下这些情况确保案情正确详实。 具体可能会重可能会轻重是因为可能是鉴定报告出错重新鉴定后数额增加了或者侦查完后又发现一些新的犯罪事实会加重处罚的。轻是因为可能退回公安查的事实公安取证不足无法认定被砍掉了,鉴定数额减少了等等。这个没有关系,拘留时间会算到判决时间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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