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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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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盖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 辽宁省盖州市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鼓楼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山上村、车站村、山西村、永安村、刑园村、自治村、小红花峪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45000元/亩;建设用地:45000元/亩;未利用地:36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团山街道办事处、西海街道办事处、沙岗镇、太阳升街道办事处(沙沟村、邵屯村、光荣村、河南村)、东城街道办事处(新华村、农民村、路西村、路东村、繁荣村)、归州街道办事处、九垄地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区片价:35000元/亩;建设用地:35000元/亩;未利用地:28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东城街道办事处(线沟村、门屯村、红旗园村、张郎寨村、胡屯村、刘屯村、北山咀村、松树底村、古台子村、大巴岭村、白果村、虎斗马峪村、红花峪村、麻麦村、兰海造田)、西城街道办事处(团甸园村、蚁山园村)、太阳升街道办事处(何屯村、花园坨村、果园村、尚和寨村、新民村、老爷庙村、张大寨村、黄坨子村、闫峪村、黄大寨村、科寨村)、果园乡、陈屯镇、二台乡、九寨镇、暖泉镇、青石岭镇、双台镇、团甸镇、榜式堡镇、杨运镇、徐屯镇、高屯镇、卧龙泉镇、梁屯镇、小石棚乡、矿洞沟镇、什字街镇、万福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30000元/亩;建设用地:30000元/亩;未利用地:24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和《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190号)精神,各市(县)批准公布了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此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在实施征地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2、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应另行补偿,补偿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订。3、依法征收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4、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7、在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或已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征地补偿方案执行。8、各市(县)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9、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10、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针对于辽宁当地的农村征地赔偿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公告来进行判断。国家只是对农村的征地补偿做出了大方面的相关规定,具体的规定还是由地方政府的相关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当地政府会根据当地的地价和土地附着物的相关价值来进行判断。
根据辽宁省政府有关文件,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用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我的老家也在兴城,经常回去,还有哪些具体问题请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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