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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2-05-06
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办公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十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含中央驻豫和省属单位)必须接收、妥善安排。因接收单位推拖造成退伍义务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由省、市(地)、县(市)按管辖范围分别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计划指标进行分配。各部门、各单位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三)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第十一条原系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工作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入伍前有严重问题,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到部队后被退回的; (五)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兵指标入伍的; (六)在部队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中途退伍的。 第十二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等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妥善安置。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根据以上规定,安置退伍军人是各地政府的法定义务,你可向当地有关政府反映,若不能解决,可依法提起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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