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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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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1、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2、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3、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4、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1、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2、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3、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4、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5、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6、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7、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8、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9、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10、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11、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12、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13、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14、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15、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16、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17、坟每座补偿5000元。 18、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这里所说的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1)所有权人合法所有。(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的特征如下:(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2)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3)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的特征如下:(1)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2)收益应当合法产生。(3)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分为: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费用,例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对于征收土地的相关情况的认定,应当由当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征地过程中的相关要素,必须向社会做到信息公开,如果违反相关程序或者规定的,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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