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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对股东权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投资受益权、...
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财产权未转移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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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一个公司要想成立,充足的注册资金是其必备条件,实践中,《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中的这条规定使用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出资财产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列举的财产中,只有土地使用权是个例外,因为它是使用权,而其他列举的财产均为所有权。同时还要注意能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这个并很重要,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公司登记条例 》第14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各中原因简单分析如下: 劳务人身属性,无法转让。不符合出资的可依法转让前提; 信用目前我国缺乏信用的有效评价体系,无法确定实际价值。不符合出资的可用货币估价前提; 自然人姓名人身属性强。虽然非常有声望的人姓名存在潜在价值,但毕竟无法转让。不过,法人名称没有限制; 商誉在现阶段难以对其进行估价,它不同于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其可变性非常强; 特许经营权目前在我国这种权利尚不成熟,没有达到可以用其出资的阶段; 设定担保的财产财产本身存在权利瑕疵,一旦被行使担保权,将给公司造成损害,该权利存在不稳定性。
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股东出资不实的认定有:股东对外借款作为部分出资款,待验资后立即从公司账户返还债权人的,应认定出资不实;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该非货币财产未过户至公司的,应认定为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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