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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各单位办文和各省级税务机关报送总局的公文按《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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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公文时,最后签发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写明发或不发,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不得以划圈表示发或不发,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签署意见;其他审签人圈阅后签名并署明时间的,应视为同意。
总局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发文,如有不同意见,应由主办单位先与局外有关部门协商,并向分管的总局领导报告;此类公文的签发按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XX发布的命令(令)、公告、通告,人员任免,由局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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