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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主合同仲裁从合同可以诉讼的事,在我国的商事纠纷解决体系中,仲裁与诉讼属于并行的两大纠纷解决途径。1.仲裁在理论上具有的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收费低廉、程序简便等特点,虽然实践中仲裁的上述特点发挥得并不尽如人意,但仍吸引诸多当事人选择了仲裁。 2.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一些常见仲裁与诉讼约定冲突的情形已经得到了普遍认识,例如仲裁机构选定不明时的管辖权认定、仲裁与诉讼同时约定时应采取诉讼管辖等,都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范,相应的理论争议已经逐步消解。 3.然而,在部分主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范围,仍然存在诸多理解偏差,实践中也经常成为双方争议焦点。笔者拟结合案例,对主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适用范围进行探讨。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在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如果还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再起诉,法院不再保护。
(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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