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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适用范围如下: 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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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这些: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产生错误的认识,导致行为的后果违背其真实意思,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视为重大误解。二、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明显不公平是指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三、通过欺诈和胁迫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适用范围如下: 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第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第三,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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