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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撤离后,原合伙协议是否仍然有效?

2024-1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合伙人合伙期限届满时决定不再继续运营企业项目,那么合伙组织应当宣布解散。这一规定意味着,在当前合伙期限结束时,如果大部分合伙人选择停止经营活动,他们与其他少数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将自动失效直至终止。 然而,如果部分剩余合伙人决定继续投入业务运行,并且未遭其余合伙人反对或批评,那么原来的合伙协议仍然具有约束力,并且该期限可以被视为不确定的期限。此外,根据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那么合伙期限将被视为不定期合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原来的合伙合同将继续有效,但合伙期限将被视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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