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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1、贪污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2、贪污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3、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现如今我国已经是提高了贪污罪的数额标准,而在犯罪情节上面其实也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目前,实施了贪污行为的,要求数额必须要达到较大标准,那么才构成犯罪,而这里的贪污数额较大标准就是在3万元到20万元之间,这是最新贪污贿赂罪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
首先,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其中,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立案标准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其次,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第三,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多次未经处理”如何累计数额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于“未经处理”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理解,在正确区分了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和不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的基础上也要考虑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数额较大这一现象。如果行为人一个星期内连续5次每次贪污4000元,累计两万元,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一次性贪污5000元的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于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贪污数额较大的行为给予一个累计期限,对于这一累计期限内贪污数额总和达到5000元以上标准的应当构成犯罪,没有达到标准的不构成犯罪。其实在有关财产型犯罪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也有过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为“多次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笔者认为对于数次贪污每次都不构成犯罪,但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法律也要确定一定的累计期间,对于累计期内每次都不构成犯罪但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贪污行为,其数额予以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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